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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十九)价格综合处(自治区物价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劳资、财务、资产、安全及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调控方案,提出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负责价格法规及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研究价格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和行业价格自律。牵头负责自治区物价局行政审批工作。

  (二十)商品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区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等管理工作。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自治区有关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拟订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并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有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验。

  (二十二)医药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全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审定全区医疗保障药品、基本药物价格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审核自治区管理的药品价格,审核中央定价中代表品外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审核OTC药品价格;参与药品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及其价格管理和药品成本监审审核;协调处理重大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市县医疗服务价格。

  (二十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组织建立健全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业自律机制、信用机制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策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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