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3名(含自治区物价局行政编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1名兼任自治区物价局局长),总经济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4名(其中正处长级2名、副处长级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物价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决定。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有关处负责。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商务厅的职责关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自治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