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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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