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调研分析和征求基层意见,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按我省当年服务人口人均15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项目资金参考构成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健康教育8.2%、预防接种11.9%、传染病防治3%、儿童保健14.2%、孕产妇保健9.25%、老年人保健8%、慢性病管理22.6%、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85%。今后,随着服务项目的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减少资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比例。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等因素核定。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拨付。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承担具体任务的基层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资金管理模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年初按照上年度人数和人均补助标准安排当年补助资金,并按一定比例、分阶段预拨资金,次年参照各地自查结果,在统一绩效考核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和完成项目数量、质量以及根据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确定的项目补助定额,结算上年专项资金,多退少补。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财政、卫生部门研究制定。
三、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其中,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统筹安排。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优化资源、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服务的原则,建立竞争招标、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机制,科学确定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
各地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按照我省2007年确定的超出国家规定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给予经费补助。
四、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范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3号)等文件规定,实施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补助,切实增强项目落实的可操作性,确保城乡居民真正受益。一是做好项目实施中的任务指标、资金拨付、服务数量等基础数据统计工作,为资金结算、绩效考核等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考核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提高项目效益。三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将政府补助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评结果紧密挂钩。绩效考评要以人民群众真正受益为根本,避免考评流于形式,有效提高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滞留、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