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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在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前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冶金、机械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0年底完成一批试点。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装置;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交通运输、物流储存等企业自备的加油装置要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有煤气发生装置的企业要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重型载重汽车、半挂载重汽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60马力以上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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