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1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源头监管、路面治理、追踪稽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畅通,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一)建立由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地方政府具体负责的省地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二)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货物运输源头监管、治超监督、治超绩效考评以及治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