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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省公安厅负责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的治理力度,配合交通部门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六)省监察厅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七)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经常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八)省质监局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以及各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落实车辆及其配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九)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对生产企业、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在全省开展的治超宣传活动,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治超工作宣传方案,充实活动内容,扩大宣传效果,指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理

  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运输车辆准入、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加强对车辆的登记、注册、改、拼装和货物装载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监管工作,把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与治超监管有机结合,落实源头单位责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源头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1.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组织安监、经委、交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实施现场管理。落实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并与货物源头装载单位签订《规范装载协议书》。为规范装载车辆发放《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原始规范装载证明》,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运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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