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煤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强行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3.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经委、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国家公告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销售超出国家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4.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不准年审,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改、质监部门。对违反规定给上述不合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牌证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定期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工商、交通部门牵头,联合经委、质监、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实施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取缔经营的处罚。
(二)路面治理
路面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要围绕“严防重管高速路、全面控防干线路、保护巡查农村路”的治超思路,坚持以固定治超站为依托,以流动稽查为延伸,以计重收费调节为补充的工作机制,采取“先卸载、后罚款、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严管重罚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加大对盲区盲点、省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1.各州(地、市)县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统一检查、方便运输、分头处理”的原则,继续保持和深化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路面治超成果,使治超工作始终处于严管态势。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以治超站或卸货场静态磅称重结果作为治理、处罚依据,依法规范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