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路政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以国省干线公路为工作重点,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原则,加大超限超载车辆分合载治理、盲区盲点和绕行路段治理工作力度,加强流动稽查,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超限超载车辆流向调整流动检测车点位,实行全面布控,重点监控,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进行卸载和处罚,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4.高速公路全封闭路段采取阻截劝返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入口设置高速不停车预检劝返系统、货车专用检测车道标注、劝返超限超载车辆调头标牌,从源头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等级公路开放式路段将治超站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加强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经济调节力度,确保计重收费与强化治超互相促进。
5.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各州(地、市)县级交通部门要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及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6.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配合维护治超站点正常工作秩序,引导道路运输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对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蓄意滞留在国省干线上伺机冲卡,拒不接受检查而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冲卡的超限车辆,依据治超站点的监控系统资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进行处理。
7.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加强对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100%一次、超限50%二次、超限30%三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经营许可,收缴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8.对运行中持有派驻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机构签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的超限超载车辆要查明原因,属于车主中途二次装载超过认定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并抄告派驻源头管理机构;属于托运企业或承运单位责任的,抄告源头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驻源头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放行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其主管领导责任。
9.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精神,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暂扣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