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使用电子收费卡(徽通卡)在安徽省境内高速公路缴付通行费的用户,享受当次通行费5%的优惠标准,优惠期暂定两年。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重收费计算方式,收费单位、服务咨询电话及全国统一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文明执勤和收费。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确认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调整收费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0日零时执行。此前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交通运输厅
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 计重收费标准
| 超限加收标准
|
类 别
| 客车车型
及规格
| 货车核定
载质量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货车计重
总质量
| 收费标准
(元/吨公里)
| 超限30%(含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100%(含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 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
第1类
| ≤ 7 座
| ≤2吨
| 0.45
| 基本费率
| 0.09
|
第2类
| 8 座 -19 座
| 2-5吨(含)
| 0.8
| ≤10吨
| 0.09
|
第3类
| 20 座 -39 座
| 5-10吨(含)
| 1.1
| 10-40吨(含)
| 按0.09线性递减到0.05
|
第4类
| ≥ 40 座
| 10-15吨(含)
| 1.3
| >40吨
| 0.05
|
20英尺集装箱
|
第5类
|
| >15吨
| 1.5
|
40英尺集装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