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5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二)奖励。
1.对获奖工艺美术作品的奖励。
每年安排4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工艺美术工作者参加市政府组织(认可)的工艺美术行业展览中获奖作品(包括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获奖作品和省、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获奖作品)的奖励。对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
2.对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的奖励。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工艺美术大师与其所带学徒签订书面协议(市经委统一制定协议格式)报市经委备案,并经工艺美术专家组认定为师徒关系的, 其所带学徒首次荣获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给予带徒授艺的大师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有多名学徒荣获该称号的,奖励资金可以累加。
(三)经费补助。
1.对作出突出贡献且70周岁以上的工艺美术大师,生活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对市政府组织的重大工艺美术专业性展览会,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级补助,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1.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需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并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项目实际投入情况(按查账征收税款的企业申请品种、技艺项目资助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需提供财务投入清单)等相关材料,报经区职能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意见和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列为当年资助项目。专家由市经委根据每年项目情况在传统工艺美术专家、大师、学者专家库中选定。
2.申请奖励和经费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申请表》,报经区职能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其他有关资金的申请,由市经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用款金额,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