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新劳社字〔2008〕6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新人社函〔2010〕5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6号)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推进了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及部分企业和职工对执行66号文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并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有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工作虽已基本完成,但对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新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仍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二、对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各类企业,改制后为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承担原国有“老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其“老工伤”人员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三、现有国有企业内带有大集体指标的“老工伤”人员,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四、对现有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时有关各项待遇的核定,按照《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字〔2009〕44号)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定,即原企业发放的待遇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发放的,其待遇高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按原待遇核定。
五、伤残级别为1-4级或者被诊断为二期矽肺患者的国有企业工伤职工死亡后,一直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抚养对象,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六、在2009年8月7日(含)《关于调整2008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政发〔2009〕57号)印发之前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符合57号文件调整范围的,其相应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在2009年8月7日之后(不含)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符合57号文件调整范围的,其相应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后,工伤保险基金再按调整后的金额按月支付。今后“老工伤”人员在纳入过程中涉及到工伤待遇的调整,比照此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