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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

  (二)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四)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省政府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二)按要求向四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客观、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章 四川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示、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一)公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通过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告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四川省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对公示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共享: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建立计划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框架、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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