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与安居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排污、排水、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如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5)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安居住房建设组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安居住房建设及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8)利润。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按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核算,不得高于3%。
安居住房价格由各县发展改革委(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安居住房项目的基准销售价格,每套安居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核定。项目基准价格和每套安居房价格销售前均应向社会公布。同一安居住房小区内各住宅楼的位置差价代数和应为零,同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安居住房价格计算:
(1)基准价=建设总成本÷建设总面积。
(2)浮动幅度(利润):上浮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不得上浮。
(3)最高销售均价=基准价×(1+3%)。
2.税金
安居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安居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国家和省对安居住房税收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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