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安居住房价格
(1)安居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设计及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2)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设计、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其它不能计入安居住房价格的费用。
4.基准价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取得安居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2)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附上相关资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报当地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3)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批准书》。安居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将安居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报当地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安居住房的租赁价格和构成
1.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原则上由安居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利息、税金构成。
(1)维修费是指维持安居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费用。
(2)折旧费是指所建安居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的平均折旧率。
(3)管理费是指实施安居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4)利息是指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5)税金按税务部门对安居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居房租赁价格,由各县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确定安居房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3.安居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
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事项。
4.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对经济条件差、支付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受灾居民,地方政府可予以租赁补贴或实施租金减免政策。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