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列人群可以免收租金或租金减免: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军烈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保户、承租户户主为残疾,并领取了有关证书的,免收租金。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领取了残疾证的、承租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承租人或直系亲属因家庭出现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等群体可享受租金减免,具体的减免办法与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管理

  1.各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可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地震灾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日常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日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2)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3.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

  (1)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免收租金。

  (2)最低收入(低保)居民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

  (3)低收入居民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

  (4)各县应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尽量减轻保障对象特别是受灾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的原则,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已确定的租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不得再提高。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应立即按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各县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具体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各县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政,在11月30日前公布,并将公示公告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