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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州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州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恩施州政规〔20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发展板块农业、高效农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为扎实推进全州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建立“产业带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全州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对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要提供便利条件。

  (二)坚持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使用权。

  (四)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三、规范运作、实现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一)转让

  流转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流转方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停止,流转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转包

  流转方通过与有经营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协商,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转包后流转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

  (三)互换

  流转双方为了便于土地经营管理,在报经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后流转双方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关系随即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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