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分工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乡(镇)政府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五、清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者简单修改的,采用修正的方式。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作处理。如有必要,可以适时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实施性和配套性的,在所依据的上位法未作修改之前,可暂不清理,原则上等上位法修改后再作清理,除非存在非改不可的内容;如果与之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可等待法律出台后再行处理。
六、清理时间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本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所属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填写《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1),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填写《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2),报市政府法制办。
清理工作完成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