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清楚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四条 《林权登记申请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分别按申请登记的权利、宗地填写,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提交林权登记机关。对补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
第十五条 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新划和扩大面积。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继承自留山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
(三)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可申请登记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联户承包或分股不分山形式承包的,由联户各方或持股各方共同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登记申请。联户各方人员情况或持股各方持股情况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仍由原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未发包且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申请。集体及其成员对收益有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执行,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七条 集体林地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林权申请登记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