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市、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作为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涉及移民工作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外迁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要配备与移民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档案工作承办机构,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任务,制定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配合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涉及移民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本辖区形成的应当移交移民部门管理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规划、计划,对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参加移民项目档案的验收。
(五)对本单位和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定期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移民档案工作情况及统计表;
(七)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为移民工作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有效服务。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