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辖区范围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四)组织移民档案验收。
第十条 涉及移民工作相关的环保、文物、国土、林业、交通、电信、广电等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的指导,开展各自范围的移民档案工作。各项目法人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 勘测、设计、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业主单位)移交。
第十二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归档与整理
第十三条 各项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移民档案包括综合管理、移民搬迁安置、建设项目、库底清理、资金管理、后扶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等方面内容。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略)执行。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档案主要指移民工作管理、实物指标调查、区域规划、救灾、对口支援、移民个案处理、综合性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综合管理文件材料按《湖北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鄂档〔2001〕45号)的规定整理。综合档案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
移民安置档案主要指在农村移民、城镇居民、占地移民安置和单位迁建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移民安置文件材料分别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移民管理部门、新城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外迁、内安移民分户档案分别形成5套(移民户、乡镇移民部门、县移民主管部门、公证处、外迁移民主管部门各1套),按附件2(略)要求整理归档,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分户档案必须是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