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的声像文件材料分为照片、录音、录像等类。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整理。录音带、录像带按接收的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保管单位目录。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存入光盘、磁盘等较稳定的载体中保存,按《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整理。声像、电子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其中电子档案要制作备份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条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单位产生的文件材料,由产生单位在移民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移民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项目法人工作中产生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
移民档案移交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确认账物相符后,双方经手人应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移民主管部门移交相关档案。未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档案验收。对不移交相关移民档案的单位,由移民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第四章 保管、利用与鉴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 在各单位档案室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移民档案应当实行专库保管,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具备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鼠、防污染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扫描仪、计算机、密集架、目录柜、自动防火防盗报警器、气体灭火等设施设备。库房温度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并坚持记录库内温湿度,加强库内温湿度调控,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规定每年向同级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的移民档案统计数据,须经省档案局、省移民局共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移民档案一般只对本单位、系统和移民提供利用。查阅档案时须填写查阅登记表,办理查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