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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二)具体指标

  1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10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到2010年完成全省1200个乡镇卫生监督站的组建及基本办公设备、装备的配置。

  3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到2011年前,建立省级职业病防治研究机制,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与职责相适应的具体仪器设备,承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到2010年,职业病诊断工作要覆盖到每一个市。到2012年,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工作要覆盖到每一个县。

  4加强我省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山西省职业病医院)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的能力建设和管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大、中型用人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5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确保职工患职业病后得到及时救治,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落实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换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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