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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及时救治。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补助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及乡镇均落实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力度。

  3.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根据规划目标各地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经费,完成职业病防治网络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综合医疗机构的技术优势,使通过资质认定的综合医疗机构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山西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及各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的能力建设,根据全国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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