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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地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重要内容,制定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成立由政府牵头,卫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领导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解决、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的相关问题和工作,必要时吸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参加联席会议。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劳动者积极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二)形成监管合力

  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3.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职业病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的管理和权益保障。

  5.工会要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6.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职业病病人给予医疗救助。

  7.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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