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和医疗焚烧设施主要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51.37吨,烟尘145.69吨,氮氧化物 518.75吨。
(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污水年实际处理量32315.94万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28724.75万吨,占 88.90%;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施)处理(不包括工业企业内仅处理本企业工业废水的处理设施处理量)2907.74万吨,占9.00%;其他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683.45万吨,占2.10%。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02776.00吨,总氮5318.00吨,总磷466.00吨,氨氮7954.00吨,石油类75.00吨,挥发酚13.00吨。
(三)垃圾处理厂(场)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9088.20吨,氨氮2121.06吨,总磷46.77吨,石油类 71.85吨。
垃圾填埋量503.87万吨(占全省垃圾处理量的91.45%)。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365.22万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27.82%;简易填埋场已填埋量 2978.00万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10.10%。
垃圾堆肥方式处理量8.75万吨,占全省垃圾处理量的1.59%。
垃圾焚烧处理量38.38万吨,占全省垃圾处理量的6.96%。
(四)医疗废物处置厂
医疗废物处置厂设计处置(理)能力78.70吨/日,医疗废物实际年处置(理)量10503.10吨(全部为焚烧处置)。
注释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准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厂区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等物质的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削减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水中污染物的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量。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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