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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二氧化硫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不包括燃烧过程中的烟尘。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称,包括危险废物、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的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和专设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剥离的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电磁辐射设备——指能产生电磁辐射用于医疗和科学研究的设备。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种植业总磷、总氮流失量——指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种植生产过程中因淋溶、地表径流流失的总磷、总氮的量。
  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流失量——农田氮、磷和农药等是随着水流而迁移流失的,农田水流方向可分为沿地表横向流和向地下纵向流两种情况。本次普查中,统一将沿地表横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表径流流失量,将沿地下纵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下淋溶流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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