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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政府主导。坚持在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地方政府承担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行业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明确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引导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四)风险可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从严把关。设立在西昌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设立在少数民族杂居县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在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向州政府金融办报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所在县市政府和州政府金融办报送业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州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适时解散或关闭。隐瞒不良资产或做假帐者,从重处罚。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区域。我州确定西昌市为试点地区,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会理、德昌等条件较好的地区推开。试点期间,试点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确定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结束后,州政府金融办按稳妥、审慎的原则,成熟一个呈报一个,原则上一个县市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跨区域经营。经州政府审批同意,对达到基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每超过2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经营。如在西昌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其注册时注册资本12000万元,可跨1个县市经营,如有14000万元注册资本,可跨2个县市经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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