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甘农牧经函〔2010〕426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
经研究决定,近期对全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
2009年省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农技推广区域站和重点乡(镇)农技站(其中,陇南市、甘南州2006-2008年度建设的项目一并验收,名单详见附件3)。
二、检查验收方式
(一)在各县(市、区)项目主管单位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小组,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现场察看等方式,逐个检查验收。
(二)项目验收实行百分考核制,由检查验收小组每个成员独立打分(打分表见附件1),最后加权平均数为该项目最终得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等次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 60-80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检查验收小组为每个验收“合格”以上等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验收意见书》,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和整改意见,由检查验收小组组长及每个验收小组成员亲笔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主管单位,一份交项目实施单位,一份由验收小组带回,交省农牧厅农经处备案。检查验收工作全面完成后,省厅将以正式文件通报验收结果。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主要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有无预算报告,有无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情况。重点检查省级财政投入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以及是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使用和管理等。
(二)项目建设情况。按照《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全省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建设意见》(甘农牧〔2006〕189号)、《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区域农技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甘农经〔2007〕117号)和《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区域站和重点乡镇农技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甘农牧经〔2007〕471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项目申报书实施项目,房屋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成效。主要检查项目实施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方面的具体成效。重点检查项目建成后是否发挥了预期的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