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畜禽屠宰和酒类整顿。
严把肉食品质量准入关,强化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私屠乱宰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牛、羊)产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产品安全追溯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酒类溯源制度,严厉打击制受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制假窝点,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畜牧食品局)
(七)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整治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督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追溯体系及完整的质量档案;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出口企业出口的食品要保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要求,强化出口食品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加强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敦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严厉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市检验检疫局)
(九)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健全市县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认真做好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数据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检验规范,加强食品安全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产局、市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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