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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农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投保人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四)坚持保费共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投保人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财政、农牧、林业、气象、金融、保监等有关部门及保险公司,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力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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