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经营费用使用情况。同时编制经营费用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人保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由投保人直接向人保公司报案,人保公司要及时派人核实灾情。一般赔案的处理,由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会同当地农牧、林业等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必须赔付到位。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各市、县(区)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或自治区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负责处理。要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保险赔款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减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效率,坚决杜绝理赔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风险管理。种植业、林果业保险风险责任实行当年保费3倍封顶的赔付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责任,即当年种植业、林果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种植业、林果业保险保费×3。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1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全部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1倍-2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3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养殖业保险风险责任实行当年保费5倍封顶的赔付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责任,即当年养殖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养殖业保险保费×5。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全部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3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3倍-5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人保公司要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及时向再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五)资金筹集。农业保险以市县(区)为单位开展,市县(区)政府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2010〕54号)要求,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需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以及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同时对自治区财政厅做出书面承诺,认真筹集落实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