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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收取投保人自缴保费后,向当地财政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当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农险专户”。同时,各市县(区)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保费补贴情况。

  对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而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市县(区)政府要向自治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自治区财政厅将从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中扣除应到未到的保费补贴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制订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自治区把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试点意见,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和林业局。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财政部门主要牵头,并负责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定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牧、林业两部门负责具体推进实施农业保险工作,做好防灾防病,强化专业技术服务,研究提出农业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农户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与人保公司联合开展农业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的指导、业务监督以及与人保公司的协调工作。组织和引导人保公司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做好保险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在出现灾害损失时,组织指导人保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人保公司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农户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制案赔付等工作,确保保险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和农垦局主要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试点实施方案或意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范围和保费补贴资金承担比例,筹集落实资金;做好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督促人保公司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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