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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所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负总责。各级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成立襄樊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督导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建立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移交、执行进行协调督办。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预防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应依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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