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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辖区内有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处理,对于缺少法定要件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未经依法审批的,基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勘丈、放线;

  (三)发改、建设、房管、城管、卫生、文化、安监、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涉及用地、探矿、采矿等手续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少法定要件的,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在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查处行动中,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后,在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情况下,对违法用地项目依法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回告移送机关。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

  (一)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领导小组对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或重大的案件,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约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辖区内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4起情节严重或2起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的;对相关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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