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及时发现本辖区新发生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发生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并没有进行有效制止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未查处的;
3、规划部门未严格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执法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发改部门对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
6、建设部门向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7、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8、房管部门向违法占地房屋发放所有权证的;
9、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10、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专项查处行动,造成严重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襄办发〔2010〕26号)的规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经约谈后,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2、一个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含本数)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4、因土地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约谈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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