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切实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辽人社〔2010〕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拓宽创业渠道,努力营造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使全市创业者及社会各界对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度、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的完善程度和落实程度等各项指标基本满意。在为期两年的创建活动中,全市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同时期全部劳动者的比例年均增长10%;全市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同时期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年均增长10%;全市创业者新创办企业数量占同时期全部新增企业数量的比例年均增长10%,且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占同时期全部创业企业的比例达80%以上。市县(区)各建一处标准化孵化基地,并能为创业者提供场地和创业孵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