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创业载体和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创业项目推介服务。定期发布创业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鼓励的行业、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实行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制度,经评估确认后,向创业者推荐。搭建“产、学、研”平台,为个体私营企业初次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创业项目。
2.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建立的孵化创业园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区建立的创业孵化一条街以商贸、饮服为主;县建立的孵化产业园以种养殖为主。
3.加快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充分利用中小型企业、各类创业园区建设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初次创业者进入见习基地开展创业见习活动,学习和提高创办企业、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的能力。市、县(区)创业指导中心和工、青、妇等社团组织,围绕创业见习活动,开展创业服务。
4.加强创业培训。为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市、县(区)劳动部门进一步开展创业辅导培训,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协会等机构自身优势,开办创业论坛,与创业者进行经验交流,推动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5.建立创业项目库。健全并完善创业项目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规范项目征集流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征集“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创业项目。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给予税收减免。
2.创业主体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卫生部门在三年内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和健康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按减免额度给予卫生部门补贴。
3.创业主体每吸纳一名低保户家庭人员就业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低保户退保后给予创业主体一次性奖励2000元。
4.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退出后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原有政策延续一年)。
5.创业主体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创业,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的创业补贴。此项资金从创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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