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业主体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可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社保统筹部分补贴,期限为二年。
7.创业主体首次实现自主创业,依法经营1年以上者,可凭创业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证明、返乡农民工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3000元创业补贴。
8.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补贴,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当年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9.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当年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二年的全额补贴。
10.鼓励创业主体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政府优先提供科技三项费用。
11.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创业培训纳入到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按高限给予培训补贴。
12.现行的积极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如有与此方案不同条款内容,以此方案为准。
13.以上创业主体享受政策时限,从2010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14.上述资金支出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日常工作。建立起宣传、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民政、统计、公安、消防、规划办、中小企业局、司法、文化、残联、城市执法、经委、教育、农村经济委员会、建委、城建、国土资源、财政、卫生、科技、人事、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促进创业机制。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创业见习基地开展活动、补贴孵化基地服务经费、补助创业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奖励创业带头人、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创业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