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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闽政办〔2010〕25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请市环保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启动会”的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与福建省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合作协议书》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整村推进,连片整治,解决我省重点流域和区域最为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通过连片整治示范,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我省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治理,以及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快促进海峡西岸生态优美之区建设。

  二、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

  (一)示范区域选取原则

  1.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

  2.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3.示范片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4.优先支持统筹城乡配套改革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地区,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区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集中安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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