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2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今年以来,为保证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积极组织用地组卷报批。截至7月5日,经省政府批准(含报国务院待批)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分别占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64.5%、69.4%和45.7%。目前,上报省厅审查待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尚有5500余公顷,有的地方超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报用地。总体看,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明显快于往年,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两个不低于”的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但是,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不等于各类建设项目已经落地,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已经完善,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卷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开发利用。为全面落实 “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民生”宏观调控政策,使新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及时形成有效用地保障,防止土地闲置和违规违法用地问题反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土地批后征地实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地在收到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后,要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尽快形成供地条件。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各项规定,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施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涉及补偿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落实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排查调处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矛盾,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引发新的上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