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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人民大街等街路两侧建(构)筑物进行综合整饰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人民大街等街路两侧建(构)筑物进行综合整饰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0号)


  为深入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打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人民大街等街路两侧建(构)筑物进行综合整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大街等街路两侧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整饰范围:

  人民大街、新民大街、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东风大街、硅谷大街、净月大街、吉林大路、西安大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南湖大路、景阳大路、新发路、宽府路等15条街路两侧建(构)筑物。

  三、整饰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

  四、整饰内容: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进行清洗;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残缺、破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饰;

  (三)建(构)筑物外立面涂料陈旧、斑驳、严重褪色的,应当重新粉刷;

  (四)在建(构)筑物上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的应当自行清除;

  (五)建(构)筑物的商业性牌匾、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审批后方可设置;

  (六)建(构)筑物附属的违法设施或者附着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对原建(构)筑物进行维修,恢复其外立面原有建筑风貌;

  (七)为突出建筑风格,具备条件的建(构)筑物可以进行“平改坡”改造。

  五、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整饰时,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整饰费用由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七、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整饰工作的规划设计、宣传发动、沟通协调和组织工作,确保整饰工作的顺利完成。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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