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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泰政发〔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互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项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五项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调剂共济和风险共担机制,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增强社会保障能力,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提供保障。 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原则。对企业五项保险统筹安排,全面实施市级统筹。
  2.坚持科学设计、区别对待、分步到位原则。准确把握各项社会保险的运行规律,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设计各险种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分步实施到位。
  3.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预算管理、计划控制和基金调剂,市里承担基金调剂责任,县(市、区)承担基金兜底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确保发放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经办工作流程和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健全内控机制和基金管理规程,做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在全市范围内调整、规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筹资政策、支付政策和相互衔接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统筹项目、支付标准和增长机制。
  凡全市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县(市、区)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各县(市、区)制订的社会保险政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出台实施。
  (二)统一基金预算和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统一编制实施,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情况,综合考虑社会保险费征缴(含清欠)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根据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支付标准及水平提高等情况,综合考虑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指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统一基金调剂和使用。企业养老保险,按统筹基金收入的1%设立市级调剂金,目前各县(市、区)暂不上解,待省里确定上解省级调剂金时,市级调剂金同时上解。失业保险,从驻县(市、区)市属及以上单位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后的基金结余中提取30%作为市级调剂金,县(市、区)不再上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统筹基金收入的1%提取调剂金。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调剂金,市级调剂金累计结余总量达到各险种年基金收入的30%时暂停提取。县(市、区)结余基金暂自行管理,使用时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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