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高危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20.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每年汛期前要组织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
21.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挖掘城区地面前,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作出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
22.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23.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企业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或重大险情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三、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实行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2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排查、动态管理机制,对新增或管理权限发生变更的,及时明确相应监管、主管责任。
25.落实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各自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矿井、进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要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2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辖区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当地县(市、区)政府“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作书面检查,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被约谈2次以上的,当地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