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规定。层层分解落实年度事故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任务,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加大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
28.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通过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公告等形式督促整改。对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监部门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
29.严格实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0.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作用,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强制予以淘汰。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支持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建设。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立审查的,一律不得立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建设。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关闭取缔。
3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独立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报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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