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票印制、管理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
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
客车 
 | 
类型 
 | 等级 
 | 
高三 
 | 0.35 
 | 
高二 
 | 0.30 
 | 
高一 
 | 0.26 
 | 
中级 
 | 0.15 
 | 
普通 
 | 0.10 
 | 
高二 
 | 0.25 
 | 
高一 
 | 0.23 
 | 
中级 
 | 0.18 
 | 
普通 
 | 0.13 
 | 
高二 
 | 0.22 
 | 
高一 
 | 0.20 
 | 
中级 
 | 0.16 
 | 
普通 
 | 0.14 
 | 
卧铺客车 
 | 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好明码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