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1月):检查验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不按实施方案进行整合及整合不到位的情况,防止虚假整合现象的发生。
(五)整合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1.整合的方式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依法收回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地把现存矿山企业做大做强,走联合开发之路;鼓励与矿业相关联的下游优势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资源整合工作,推进上下游产业链的一体化经营。
2.整合主体的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可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政府按管理权限将矿区内的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3.整合的基本要求。(1)按照“一个矿区原则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合理划分矿区和整合单元,确定整合主体企业。(2)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必须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控股经营(所占股份不能低于51%)等方式进行整合。(3)对矿业权密集而又不是重要矿产资源的整合矿区,在合理划分整合单元的基础上,矿业权人可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平等协商进行整合,每整合单元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且法人主体必须具有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资质和技术。(4)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整合后各矿种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前表规定的标准。
第三部分 整合重点矿区及矿业权整合任务
市定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22个。其中,建筑石料43个、制灰灰岩13个、铁钒土13个、高岭土9个、水泥灰岩4个,涉及采矿权82个,减少39个。整合后全市保留非煤矿山采矿权为94个,较整合前减少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