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10〕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武汉城市圈(以下简称“城市圈”)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城市圈生态经济
(一)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以规划为先导,统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条件,调整优化产业发展格局,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圈各市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优化开发区布局,整合开发区资源,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优质要素和重要资源向开发区集中,优质项目和高端产业向开发区集聚,形成城市圈区域经济竞相发展、合作共赢的良性互动格局。
(二)严格环境准入。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新建项目准入条件。各类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减排要求和清洁生产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建设。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染整、农药、电镀等环境高风险行业的项目建设,禁止在湖泊、水库沿岸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的项目。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强化沿江产业发展空间管制,环境高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尽量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要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严格控制入江污水和污染物总量,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切实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编制工业企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制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把清洁生产和减排、治污紧密结合,标本兼治,实现少排放、零排放。着力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双超、双有”企业(即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