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统筹城市圈环境管理。统筹城市圈的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城市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汉江中下游环境综合整治和梁子湖等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为试点,探索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水系、水域污染治理与管理。积极推进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城市圈环境保护督查机构,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城市圈市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城市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十)加强城市圈环境执法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市圈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事故处理和信息能力建设。从指挥协调、队伍建设、装备配置、信息平台等各个方面,全面提升城市圈环境安全应急能力建设,率先建成中部地区具有现代化水平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建立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建设区域性汽车拆解中心。加强城市圈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率。
三、制定实施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经济政策
(十一)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制度,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成立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回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配额。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研究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相关政策制度,在电力行业逐步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在城市圈梁子湖流域、汉江流域、府河流域逐步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圈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二)深化排污费征收和税费改革。按照“环保开票、税务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的原则和“核征分离、过程公开、使用核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排污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排污费“费”改“税”试点,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探索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十三)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补偿办法和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异地开发”的生态补偿模式。逐步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建设“两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研究制定城市圈域内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覆盖农业环境保护领域的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