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环境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机制,开展梁子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定价研究。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积极筹集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和新增除磷脱氮工艺设施改造以及污泥处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高耗能企业违规实行电价优惠、浪费能源资源等问题清理查处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型项目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健全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
(十五)完善绿色电力调度制度。严格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对不正常运行的脱硫机组,按其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专项用于脱硫设施环境管理和脱硫设施监测设备运行工作经费。完善绿色电力调度机制,在确保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经济社会各方面正常用电的前提下,科学制定绿色电力调度方案,将非脱硫机组的电量转移给水电或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脱硫机组。加大对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建立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制定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行业名录,严格企业关闭破产或淘汰落后产能程序,逐步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省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十七)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和近五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建立健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制度。
四、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环保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环保事业发展作为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调整支出结构,整合环保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城市圈内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城市圈各市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作为圈内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以及相关工作的激励奖励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
(十九)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完善“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努力实现污染治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运营。